芜湖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芜湖市财政局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 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 2);
(四)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论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 3)。
第八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材料。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七条第(一) 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市发改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市科技局的意见。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七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 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二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必须载明采购项目属进口产品。
第十五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八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审核、批准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获得进口产品的采购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以设定特定技术参数、总包中夹带等规避进口产品核准的;
(三)未按规定组建专家论证小组的;
(四)以非法手段影响、干预论证小组工作的;
(五)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采购进口产品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