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 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3〕114 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 年 9 月 5 日
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市国资委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财资〔2013〕69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
三、本标准是市本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四、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确无法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按照《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新购置。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从严控制配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高档家具,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标准配置的,另行申报审批。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可继续使用,待报废到配置标准内时,一律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违反本办法规定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九、本标准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 台式电脑,按财政预算供给人数每人 1 台配置,另可根据工 作需要,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适当配置单位涉密电脑等公用台式电脑,但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财政预算供给人数的 120%,价格不超过 40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2. 笔记本电脑,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 配置,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财政预算供给人数的 30%,价格不超过5000元,5 年内不予更新。若因特殊工作需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则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3. 打印机,A3 打印机价格不超过 6500 元,A4 打印机价格不超过 1500 元,票据打印机价格不超过 25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4. 中高速复印机,价格不超过 15000 元,原则上 5 年或复印 30万张以内不予更新。
5. 传真机,价格不超过 20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6. 投影仪,价格不超过 100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7. 扫描仪,价格不超过 20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8. 数码相机,价格不超过 30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9. 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 80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10. 电视机,价格不超过 50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11. 碎纸机,价格不超过 800 元,原则上 5 年内不予更新。
12. 空调,已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价格根据政府采购价格确定,原则上 8 年内不予更新。
二、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 办公桌椅,按财政供给人数每人 1 套配置,其中处级、副处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000 元,科级及科级以下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000 元,原则上 10 年内不予更新。
2. 沙发(含茶几),处级办公室可配置 1 组沙发(包括一个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1 个长茶几),总价不超过 3600 元;副处级办公室可配置 1 组沙发(包括一个三人沙发、1 个长茶几),总价不超过 3000 元,原则上 10 年内不予更新。
3. 桌前椅,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配置, 每张价格不超过 300 元,原则上 10 年内不予更新。
4. 书柜,处级、副处级每人可配置 5 门书柜一组,价格不超过1600 元;科及科以下每人可配置 2 门书柜一组,价格不超过 800 元,原则上 10 年内不予更新。
5. 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配置, 价格不超过 1600 元,原则上 10 年内不予更新。
6. 茶水柜,每个办公室可配置 1 个茶水柜,价格不超过 500 元,原则上 10 年内不予更新。
7. 会议桌,根据会议室大小配置,每平方米价格不超过 400 元,原则上 10 年内不予更新
8. 会议椅,根据需要配备,每张价格不超过 300 元,原则上 10年内不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