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院办通〔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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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院办通〔2020〕19号


关于印发《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经2020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政法﹝2017﹞4号)、《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资行字﹝2013﹞78号)以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提升资产报废处置效率,节俭资产报废处置经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所使用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5类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报废处置。房屋及构筑物类资产以及公务用车的报废处置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资产符合下列情形时,资产使用单位可申请资产报废处置。

(一)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已计提完折旧,净值为零,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资产。

(五)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资产。

(六)因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达标的资产。

(七)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资产。

(八)其他情况。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参照现行教育部对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执行。对于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四条 根据报废资产规模,在满足相关条件前提下对学校资产报废处置实行分类管理,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类。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均须通过“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申报流转。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资产报废处置须遵循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资产回收人。

第五条 对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学校办学指标的重大资产报废项目,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进行论证并经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单位原值1万元以下的办公、教学用家具和计算机设备资产报废可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分类申报分类处置。超出规定情况的需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同样适用简易程序。对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报废处置的资产须满足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折旧已计提完毕且已无回收价值或回收残值小等条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报废处置的资产经批准可不进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余满足报废条件的资产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置。

第七条 凡使用简易程序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遵循“谁申报谁负责,谁鉴定谁担责”原则,实行终身责任制。资产使用单位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采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资产报废工作实行定期方式申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原则上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由资产使用单位于每年度1季度(1-3月)进行申报;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原则上每年度按学期办理两次,由资产使用单位于每学期开学首月进行申报。资产使用单位资产报废处置事项须通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等公开程序,经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汇总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资产报废处置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评估小组,对待报废资产进行论证和形成鉴定意见并在履行规定审议程序后,提出资产报废处置申请。

(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对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资产报废申请的可行性、适用处置程序等进行审核认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使用单位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核认证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

(四)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报废资产处置事项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五)完成审批或备案手续后,资产使用单位会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组成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召集不少于3名废旧资产回收人,对待报废资产进行现场转让综合报价,综合报价应包括废旧资产清理转运费用。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需对报废资产处置回收报价、确定报废资产回收人等事项提出鉴证意见,并由资产使用单位出具报废资产处置结果意见书。

(六)资产回收人须向学校及时足额支付废旧资产转让费。

(七)资产回收人在取得废旧资产后须及时向资产使用单位出具资产回收签证。

(八)资产回收人在对待报废资产现场评估后,如无资产回收人进行现场转让综合报价,经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确认,并由资产使用单位出具报废资产处置结果意见书,认定该批待报废资产已无回收价值,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由资产使用单位通知总务处进行废旧资产清理转运,清理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清理转运工作由出价低者承担。清理转运完成后,由总务处向资产使用单位出具清理签证。

(九)资产使用单位应向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资产处置行为所涉及的资料,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处置行为备案。需提交资料如下:

1.报废资产基础信息及清单;

2.资产使用单位的鉴定意见;

3.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审核认证意见;

4.不少于3名回收人的身份凭证、联系电话、报价等;

5.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鉴证意见和报废资产处置结果意见书;

6.资产回收签证和处置收益交费凭证:

7.资产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处置行为进行备案,核销相应资产卡片及资产明细账。

(十一)财务处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十条 资产报废处置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评估小组,对待报废资产进行论证和形成鉴定意见并在履行规定审议程序后,提出资产报废处置申请。  

(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在接到资产使用单位资产报废处置申请后,根据报废资产类型,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业技术人员,对资产使用单位报废资产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复核确认的待报废资产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报废资产残值评估。各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报废资产残值评估认定工作。

评估业务结束,报废资产申请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评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评分结果及委托合同办理评估费用结算。

(四)资产使用单位及归口资产管理单位应结合资产原始购置凭证等资料,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进行确认。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各资产使用单位待报废资产情况和资产使用单位及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报废资产评估确认情况。

(六)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待报废资产处置事项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七)完成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依法合规履行规定程序,采用对外公告转让等形式,通过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资产回收人。

(八)资产回收人须向学校及时足额支付废旧资产转让费。

(九)资产回收人在取得废旧资产后须及时向资产使用单位出具资产回收签证。

(十)资产使用单位应向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回收人出具的资产回收签证,经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核销相应资产卡片及资产明细账。

(十一)财务处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如需提供原始购置凭证等资料,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查找工作。

第十二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申请的无主待报废资产,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认领,如公告期满仍无单位认领,通知资产使用单位交由总务处统一回收集中管理。对总务处收回的无主待报废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总务处、教务处等单位提出处置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进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报废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交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审核认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确认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资产处置流程图-报废(简易程序)

           2.资产处置流程图-报废(一般程序)

 3.资产报废挂牌转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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