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强化信息支撑能力,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法规政策及省、市财政部门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主要包括学校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善以制度为基础、职责为核心、流程为支撑、信息化为手段、监督评价为保障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分类如下:
(一)流动资产(不含“存货”)由财务处管理。存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非流动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依职责分类分级管理。本规定仅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类资产作出规范与约束。
(三)受托代理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体系,实物监管与信息登记同步进行。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经登记完成后,纳入本规定监管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的归口与分类
资产在不同管理阶段,实行分段归口管理。资产配置(采购申报至合同验收阶段)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由相应归口部门进行审核与流程管理。资产自学校采购项目合同验收合格或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合资产类别、部门职能分别由学校七个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具体如下: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根据现行国家规定分类标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等六类。
1.房屋和构筑物类资产归口总务处管理。
2.设备类资产按用途和实物,划分不同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用于教学(含教辅)、科研的设备归口教务处;用于公共网络的设备归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用于非上述用途的归口总务处。
下列设备,不论何种用途,均按实物划分不同部门归口管理:公务用车归口办公室;空调设备(含窗式、柜式、吸顶式、分体式、一体式等)统一归口总务处。
3.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按用途划分归口管理部门,用于教学(含教辅)及科研的归口教务处;用于非上述用途的归口总务处。
4.图书和档案类资产,其中:图书类归口图书馆、档案类归口办公室。
5.家具和用具类资产归口总务处。
6.特种动植物类资产按用途划分归口管理部门,用于教学(含教辅)及科研的归口教务处;用于非上述用途的归口总务处。
(二)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其分类包括专利类、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类(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类、信息数据类及经营类资产。
1.专利类、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类资产归口科研处管理。
2.资源资质类资产归口总务处。
3.商标权类、经营类资产归口办公室。
4.信息数据类归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项目,归口基建办。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由投资牵头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制度建设、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和信息化平台(资产管理系统)的管理等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落实相关管理要求。
(二)牵头制定、修订校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三)建设和维护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依据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要求设置系统流程与权限,推动资产管理系统与采购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推动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的深度集成与信息共享。
(四)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台账(明细账)的建立与维护,按规定计提资产折旧;会同财务处按月核对资产明细账与总账,确保账账相符。
(五)负责审核资产入库登记、调拨转移、报废处置等环节管理信息。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推动存量资产的统筹利用、资源调剂与共享共用。
(七)负责编制学校资产配置、变动、处置、使用绩效等相关情况报告,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的资产信息报表和专项数据。
(八)负责办理资产出租、出借的备案或审批。
(九)负责对学校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确保评估行为合法合规、操作透明。
(十)负责收集、整理并归档涉及资产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业务数据与工作档案。
(十一)负责完成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所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职责,具体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归口管理资产的性质特点,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调拨,确保资产物尽其用,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负责审核资产使用部门所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按权限完成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的工作职责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实际占有、使用、保管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是资产账实相符、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一)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
(二)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资产管理员(可专职或兼职),确保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登记入库、使用调拨、处置核销、日常维护、信息报送和盘点核对等,确保本部门资产账实相符。
资产使用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职教职工,负责所占用资产的日常使用与妥善保管。资产使用人应合理使用资产,防止人为损坏,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三)负责本部门存量资产的规范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申报、内部调拨、资产交接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四)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定期盘点与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处置的初步鉴定、内部论证与申报等工作。
(六)履行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其他相关职责,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七)完成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九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资产使用部门所需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确因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其他方式。各资产使用部门在进行资产配置申报时,应结合现有资产存量、配置标准、本单位发展目标及项目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合理申报。资产在不同管理阶段实行分段归口管理,资产配置的具体要求依据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与维护等内部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资产使用人和资产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实行资产领用与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与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确保责任交接清晰;相关职责权限变化情况应同步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与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如确需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承租(借)方基本情况等材料。申请事项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出租出借资产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涉及科研横向项目借(租)用学校资产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资产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标准;确需减免租金的,应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资产使用部门在已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不得申购同类资产。
资产使用部门为出租出借管理第一责任人。资产在出租出借过程中发生损坏、缺失等情形的,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资产状况。相关赔偿责任由借(租)出责任人和借(租)用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标准不得低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评估费用由双方责任人共同承担。
涉及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资料,资产使用部门应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
第十二条 房屋和构筑物类资产涉及出租出借的,申请由实际使用部门或有出租出借需求的相关部门提出(以下统称“使用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租金底价评估,并按程序报批。
承租(借)事项批准后,由使用部门负责承租人确定、合同(协议)签订及履约管理等具体事务。定向承租的,由使用部门直接对接承租人;非定向承租的,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因业务需要,确需将资产临时借给校外人员使用的,应履行本部门内部审批手续,明确借用事项、借出责任人和借用责任人,并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不离开校园。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设立营利性组织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若出现闲置资产,应将相关资产信息推送至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调配平台”,接受学校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资产的维修与养护责任由资产使用部门承担,维修与养护工作应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确保资产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学校的资产。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无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收入归学校所有,包括:使用收入、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等。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全额将其上交学校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入纳入学校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学校科研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应在年度决算前进行资产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的收入、支出及存量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稳步推进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工作规范和考核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细化、完善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确保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分类、分户明细账簿,对资产入库、使用、处置进行复核、计提资产折旧,确保账账相符。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账、卡、物进行审核,确保账卡相符。资产使用部门录入资产卡片账,一物一卡,卡物一致,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在资产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的登记入库,确保本部门的资产台账与实物一致,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搭建在建工程管理数据平台;基建办作为在建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建工程数据的日常维护,包括项目登记录入、金额更新、状态变更和数据核对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办、财务处按月核对财务总账与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在建工程数据,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办应及时组织资产验收,在学校规定的资产入库时限办理资产登记入库,相关实物资产按用途性质进行归口移交:涉及房屋和构筑物类的,移交至总务处;涉及公共网络建设项目的,移交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移交资产如需办理相应权证,由学校基建办负责办理。实物资产移交完成后,基建办应尽快完成项目审价决算,并与财务处对接办理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的工程价值变更。
第三十条 房屋和构筑物类资产作为不可分割产权的整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登记入库时统一登记在总务处账面,由总务处统筹管理。该类资产由登记入库申请部门向总务处办理资产移交。学校各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经正式领用手续擅自占用学校房产。房产经正式领用后,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并应依法依规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房屋设施的安全、完好和规范使用。该类资产的领用、维护及保管责任等事项,由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年度组织开展全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制定盘点计划,部署盘点任务,统一收集和汇总盘点结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使用部门开展盘点工作,并对盘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资产使用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全面清查、核实部门实际占有、使用的资产,确保账实相符。盘点中发现盘盈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盘点中发现盘亏资产的,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上报,说明具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由资产登记入库申请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与维护。涉及资产管理的各类业务流程,原则上应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办理,不再进行线下纸质程序流转。确因特殊情况需线下办理的,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资产管理、使用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院办通〔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