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部门的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市财政局《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财资〔2021〕210号)《关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要求落实高校招标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财采﹝2019﹞648号)《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已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入库的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开展评估、交易、核销等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高效利用。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部门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账户,纳入学校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违规使用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学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具体应遵循以下权限和要求:
(一)学校资产处置事项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流转。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确保资产处置过程规范、透明、可追溯。
(二)学校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后,统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批准。
(三)对于单位原值或者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履行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对于单位原值或者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履行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公务用车的处置,均须履行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资产处置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处置资产申报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会计账核销申请,确保资产账目与财务账目账账相符。
(六)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要求及时将相关处置资料上传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应确保所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料内容将作为资产处置事项备案、审核及后续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所有处置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收集、整理并归档,确保资料齐备、管理规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价值清单、相关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是指用于证明资产权属、价值或来源的凭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货发票、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证明材料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留存。如遇特殊业务情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未能获取上述材料的,处置资产申报部门应按要求上传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和产权的相关凭证扫描件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报废
第九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者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老化、损坏、淘汰或维护成本过高等原因,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认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处置的行为。对于已达到国家或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十条 各部门办理资产报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校资产报废业务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每年1月至3月,资产使用部门将本部门报废需求信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4月至5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报废申报进行审核。6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年度报废申报进行汇总审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拟报废处置资产的收益底价进行评估。完成评估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报废事项及评估底价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市财政局批准或备案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并负责组织实施后续资产回收工作。
(二)资产报废业务原则上应在年度集中受理期内,由各部门集中申报、集中办理。集中受理期结束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再接受新的资产报废申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报废的,资产使用部门应当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资产报废,各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及部门内部决策文件。
(二)资产价值清单、相关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资产报废鉴定资料或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部门内部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鉴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部门内部专业技术部门形成的鉴定文件。资产报废申报部门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上传鉴定资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审核过程中如认为需要另行组织鉴定的,应重新组织鉴定,并将新增的鉴定资料及时上传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因拆迁、收回等原因需核销的,应当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收回、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结果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备案(批准)文件。
(八)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文件。
(九)资产拍卖过程性文件。
(十)报废资产产权移交文件。
(十一)报废申报部门出具的资产实物移交证明。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损失核销
第十二条 损失核销是指因资产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和核销资产账面价值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资产损失事项。资产使用部门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及时逐级上报申请处置。申请资产损失核销,申请部门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部门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部门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 转让
第十四条 转让(含出售、出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转让业务原则上仅限办理经批准的报废资产的转让。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转让学校资产。
第十六条 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底价,委托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科技成果(含专利权)的转让由学校科研处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另行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申请转让国有资产,申请部门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部门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无偿调拨(划转)
第十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二)资产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之间的调拨;
(三)因部门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四)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五)因特殊事由经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调拨。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调拨至校外单位。确需调拨至校外单位的,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资产校内调拨由各部门按权限审批。
(一)资产在使用部门内部调拨的,由使用部门自行审批。
(二)资产在学校各部门之间调拨的:
1.同属一个归口管理部门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2.分属不同归口管理部门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申请部门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以下资料:
(一)资产在本部门内调拨的,无需提供资料。
(二)资产在校内调拨的,应根据调出方、调入方以及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三)申请文件及部门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因部门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捐赠仅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捐赠学校资产。确需捐赠的,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办理对外捐赠,申请部门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以下资料:
(一)捐赠申请、申请部门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学校与受赠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资产接收方出具的资产接收证明。
第六节 置换
第二十五条 置换是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置换资产应当遵循价值等值、公允交换、依法合规的原则。当确需发生资产置换业务时,应当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产置换,申请部门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及置换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置换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价值)。
(四)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特殊处置情形,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院办通〔202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