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创作作品资产入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吴正中 审核人: 顾波 时间:2025-07-16 点击数: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创作作品资产入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委托创作作品成果转化形成资产的规范管理,保障创作作品成果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合规性、完整性与可追溯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政府会计准则》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创作作品”,是指学校各部门因教学、科研、宣传、服务等需要,委托校外单位或个人创作的成果,具有明确使用目的、形成成果载体,且达到资产确认条件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课件、视频、音频、演示文稿、软件、动画影像、数字出版物等。

对于仅用于单次活动、宣传推广、短期展示,或性质上属于劳务输出、信息编辑、方案策划、阶段性服务类等成果,无法形成独立、长期使用成果的委托内容,所发生的支出作为费用处理,不纳入资产入库管理范围。

第二章 分类与确认条件

第三条 对于委托创作作品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归属学校所有的,成果交付后应按“无形资产—著作权”类别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入库,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办理此类资产入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果已完成并由受托方交付至使用部门。

(二)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作品著作权归属学校,产权清晰、可追溯。

(三)项目经费已据实支出,成果具有保存价值和长期使用效益。

(四)成果具备完整可验证的电子或实物载体,如文件、光盘、U盘、硬盘等。

(五)完成内部验收或成果确认程序,并形成佐证材料。

此类资产由科研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业审核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对于委托创作作品合同中未约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归属或产权不属于学校,但成果已交付、学校具备长期占有和使用权限的,可按“固定资产——图书档案类——视听资料”的类别进行登记入库,仅作为资料资产列账管理。此类资产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品已完成交付,成果完整、内容清晰;

(二)虽未取得著作权,但学校依法合理占有并用于教学、管理或服务用途;

(三)成果具备物理或电子载体,能被有效存储、调阅与核查;

(四)项目经费支出真实有效,形成内容可辨、可保存;

(五)完成验收或交接程序,具备入账必要条件。

此类作品入库时须在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卡片中备注注明“产权不归属学校,仅作资料管理”,不得对外传播、转授权或产生经营收益,相关管理由图书馆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信息规范与价值构成

第五条 委托创作作品资产的名称应准确反映成果内容和资产属性,满足识别清晰、用途明确的要求:

(一)如合同或验收资料中有明确作品名称的,应直接采用其原名称填入资产管理系统;

(二)如合同中未明示成果名称,由资产使用部门结合实际内容,参照命名规范拟定标准名称,不得使用模糊、歧义、不具识别性的表述;

(三)不得使用“XX项目”“XX费用”“XX服务”等费用化表述命名资产;

(四)同一项目形成多个作品成果的,应逐一命名、分别建账入库,不得以统称模糊入库。

第六条 委托创作作品资产的价值构成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取得成本归集完整的原则,按以下范围核定资产原值:

(一)委托创作费用,包括创意策划、内容开发、拍摄制作、程序开发、录音剪辑等;

(二)与成果形成相关的出版、改编、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合规登记等成本;

(三)交付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作品的运维支持、平台发布等辅助支出。

资产原值核定应以合同、发票、经费报销资料为依据,不得计入与作品无直接形成关系的宣传推广、商业发布、运营维护等费用化项目。

第四章 入库流程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委托创作作品资产的入库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部门(科研项目依托部门)完成成果验收,整理相关材料,包括:委托合同、验收报告、经费支出明细、成果文件等。

(二)登录资产管理系统,按照资产分类和卡片五大信息要素要求填报资产卡片。

(三)上传合同、成果载体(文件或介质)及其他佐证材料。

(四)提交资产入库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完成资产管理系统入账建卡。

(五)归口管理部门(科研处或图书馆)完成资产信息的专业复核。

第八条 委托创作作品资产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使用部门(科研项目依托部门)是入库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成果归集、材料整理、卡片填报及信息维护。

(二)归口管理部门(科研处或图书馆)负责对本类资产的技术性质、使用属性及分类规范进行审核指导。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监督和制度执行。

第五章 成果保存与信息维护

第九条 委托创作作品资产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确保成果载体(如光盘、U盘、硬盘、服务器等)完好、可用、可查。

第十条 资产信息录入后,应持续维护更新。如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生变更,应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责任明确、账实一致。

第六章 权属管理与成果收益

第十一条 已明确知识产权(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创作作品,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授权、泄露或对外传播。

第十二条 委托创作作品通过展示、发布、平台服务、转授权等形式产生的经济收益,应统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收入并及时上缴,由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未明确知识产权(著作权)归属的“视听资料”类资产,不得用于产生收益的活动。确需对外使用的,应事先明确权属并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授权。

第十四条 委托创作作品资产在入库过程中,如涉及下列特殊情形,应予以分类处理,严格执行管理边界:

(一)著作权归属不明确或与创作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得进行资产登记,待权属明确并取得有效证明后,方可补办入库手续。

(二)同一项目成果中部分成果具备入账条件,部分成果未达到资产确认标准的,应按实分别处理,不得合并登记或整体列账。

(三)委托创作作品以个人名义签署委托协议,但由使用部门支付经费所形成的资产,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明确成果产权归属。若产权归属学校,应提供权属说明材料后方可办理入库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科研处、图书馆按各自管理权限配合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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