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院办通〔2017〕16号
关于印发《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附校、两仪所: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院行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修定)
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采购管理,规范货物类项目验收行为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芜政[201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 除基本建设项目类、服务类之外所有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分类验收金额标准
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学校组织验收。
100万元以下进口设备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在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监督组监督之下进行验收。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的组织机构
按照《通知》要求,本着“谁分管、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际,成立学校项目验收工作组。国资处资产科负责牵头组织。
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各部门项目分管的校领导担任。
验收工作组副组长:由国资处具体负责资产管理的负责人担任,国资处资产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在验收工作组组长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成员:负责此项目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负责此项目的工作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此项目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审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等组成。
验收专家组:验收工作组在学校专家库中抽取验收专家;由专家组自身推荐确定一名专家组组长。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由验收专家组具体负责验收,验收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时所需相关材料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准备、国资处招标办协助提供。
四、验收程序
(一)项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中标供应商的货物运达项目指定交货地点时,使用部门验收小组要根据采购合同逐一核对品牌、品种、数量、型号、规格等,做好到货验收记录。如发现货物与采购合同不一致,应在现场拒收中标供应商的货物,必要时告知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
(2)到货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安装、调试等项目实施完毕,使用部门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填写初步验收报告,并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报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需报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准备验收文件,包括项目验收单、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到货验收记录、初步验收报告等资料。
(3)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将报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处资产科,由国资处资产科按照本办法第三款要求组织协调项目验收工作。
(4)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必须符合《通知》的规定。
(5)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报请此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将相关资料交国产处资产科,由使用单位办理材料复印备案、相关资产入库、付款等手续。验收发现有问题的项目,依据项目分管校领导批示和项目验收报告的要求,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或国资处招标办)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按照原程序组成验收组再次验收。结果报请此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
(6)最终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工作组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予以退货、终止合同,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报请此项目分管校领导、校长或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批准。再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
凡属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1-2个月定期由国资处向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报告项目招标、验收情况。
(二)项目标的为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市财政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监督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派员组成。
(2)项目实施完毕,项目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要求项目进行监督验收的相关资料(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到货验收记录、初步验收报告、验收申请表等),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学校形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监督验收申请。
(3)学校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在市财政部门项目验收监督组监督下,校内(外)专家组对此项目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
(4)之后的验收程序与学校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程序一致。
(三)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专业化验收
对于采购专业性强、货物参数复杂、技术水平要求较高货物,可以委托专业性检测机构或国家权威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检测或鉴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学校承担。如一次验收不合格,再验收及其他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
其他事项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制定的货物类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解释权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