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委托创作作品形成资产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吴正中 审核人: 顾波 时间:2024-06-21 点击数:

各单位:

近年来,校内各单位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视频制作、软件制作、文稿制作等(以下简称委托创作作品)业务日益增多,为了加强学校委托创作作品形成资产的合规管理,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现就做好学校委托创作作品形成资产的入库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创作作品属性范围

委托创作作品,即校内各单位因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委托单位(个人)创作的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比赛、宣传等课件、视频、文本,以及计算机软件、音乐舞蹈制作等。

各单位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创作作品合同(采购合规的前提下,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并原则上要求明确作品权属。

二、委托创作作品资产分类

(一)委托合同明确作品权属归委托人所有的,归类于“无形资产——著作权”门类进行资产入库。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研处。

(二)委托合同未明确作品权属归委托人所有的,归类于“固定资产——图书档案”门类下的“视听资料”类进行资产入库。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图书馆。

(三)未签订委托合同的,归类于“固定资产——图书档案”门类下的“视听资料”类进行资产入库。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图书馆。

三、委托创作作品资产入库名称

合同上有明确作品名称的,按合同名称进行资产入库;合同上没有明确作品名称的,由资产管理人(使用人)根据制作内容拟订作品名称进行资产入库。

   四、委托创作作品资产入库金额

包括委托制作费用、出版费、改编费、发行费、登记费等围绕该作品所发生的所有经费支出。

   五、委托创作作品资产入库管理

委托创作作品不论以何种分类进行资产入库,资产管理人(使用人)都应确保作品的安全完整,并以光盘(或U盘、硬盘等)进行储存并妥善保管。当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并及时更新资产系统信息。

   六、委托创作作品资产收益

委托创作作品完成入库后,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应当维护作品的正当权益。当入库作品产生收益时,收益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七、本通知公布日前已完成资产入库的委托创作作品,由各使用单位按上述资产管理要求,对相关资产入库分类进行甄别调整。

   八、国资处将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整改工作。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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