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管〔2016〕37 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招标人:
《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颁布施行。因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一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审计局 芜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11 日
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资金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因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
(二)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成功的项目;
(五)其他根据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第四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在采用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不成功后, 可以变更为另外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章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国务院发改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改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要求,采用招标难以满足需要的;
(三)公开招标两次不成功的,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四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首次确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确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过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其中区级(包括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预算(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提供公开招标不成功,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和招标人组织标前会商或第一次公开招标不成功后会商的会议纪要等材料;
4、邀请参与投标人(供应商)建议名单;
5、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收到市政府抄告单后,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验,并报市政府分管招投标副市长召集市发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 及其主管部门等进行会商,形成会议意见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有明确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相应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在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成功的。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审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公开招标不成功(一次及以上)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须提供公开招标不成功,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开标记录等;
4、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建议名单;
5、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涉密项目除外),批准相应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需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由项目公开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市住建、交通、水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市住建、交通、水务部门审批变更非招标采购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在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后,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公开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不成功,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和招标人组织标前会商或一次不成功后会商的会议纪要等材料;
3、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建议名单;
4、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相关行政监督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相应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五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组织
第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 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政府重大且复杂的项目,经批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也可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招标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谈判结果报分管项目的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按项目类别和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由财政、信息化、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项目未实施的,相关部门给予纠正;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但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