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院办通〔2016〕9号
关于印发《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附校、两仪所: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规定》经2016年1月28日院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规定
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采购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新预算法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芜湖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采购预算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学校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二条 采购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完善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采购支出;监督采购预算的执行;评价采购预算执行效果等。
第三条 采购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学校规定程序审定,具有严肃性和刚性,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财务处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和分类采购预算控制指标,将报经学校领导会议批准后的分类采购预算控制指标,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中,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验实训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中心四个二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定期向校领导报告学校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的年度采购预算的通知,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三级管理的模式,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采购预算建议草案。
(一)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建议草案的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要求、数量、参考单价、总价等,同时提出设备使用的时间要求,报学校实验实训中心汇总。
(二)基本建设及维修按项目分类。办公、后勤设备(含医疗设备、药品)参照教学设备采购建议草案的要求,报总务处汇总。
(三)图书类采购建议草案的内容按电子图书、纸质图书、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设备分类,由图书馆汇总。
(四)学校公共使用网络设备类采购建议草案的内容按网络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等网络设备分类,由现代信息中心汇总。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中心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采购预算建议草案基础上,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进行协商后,汇总形成各归口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建议草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与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再次初审形成学校的年度采购预算,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预算编制时间要求:(1)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时间要求,学校布置编制年度采购预算。(2)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采购计划。必须在5-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实验实训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中心汇总。(3)实验实训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中心必须在3-5个工作日内汇总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4)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四个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初审年度采购数据,在3-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经批准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预算和管理负责。并严格按照省、市和学校有关招标规定和要求,实施采购计划。
第十条 确需调整或追加年度采购预算的二级学院、部门提出追加采购预算申请,分别报实验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中心,在学校分管领导主持下,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追加预算方案论证后,报学校校长审批。追加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财务处据此追加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中心在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的同时,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部门)工作流程》、《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参与项目的招标参数准备、论证,合同签订前准备,项目验收,资产入库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学校各部门年度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由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制定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