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人: 时间:2018-05-23 点击数: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装饰等,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进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依照芜湖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组织安排,主要形式有国资处组织校内采购和项目部门自行采购。

国资处组织校内采购的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校内采购,其中招标代理费、评审费等均由中标单位支付。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具体程序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分级采购

第六条 学校按年度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进行分级采购: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报政府集中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采购项目,由国资处组织安排招标采购,具体如下: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20万元以下(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由国资处组织校内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且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国资处报政府集中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且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外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需报政府集中采购。若因项目需要进行学校分散采购的,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预算金额在0.2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报国资处开具采购通知书,由项目部门自行采购。

四、预算金额在0.2万元(不含)以下非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由项目部门自行采购。若是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按“第六条第三款”执行。

五、属于芜湖市徽采商城采购内容的项目,均需国资处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徽采商城交易平台统一采购。

第四章  招标采购管理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

项目部门应在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公布后二个月内向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项目申请,包括项目采购内容、论证材料、技术及商务要求、经费来源等,并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申报表》。有采购计划的,报请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无采购计划的,由项目部门申请,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研究后,国资处安排招标采购。

  1. 采购执行

    国资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安排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三、签订合同

    (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合同会签,会签通过后报请校领导审批,再签订正式合同。除特殊原因外,签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经政府采购或国资处组织校内招标的项目,均由国资处组织合同会签、签订正式合同。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合同由项目部门自行签订合同。徽采项目合同由国资处采取网上电子签订方式。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验收(试行)规定》等文件组织项目验收。首次验收专家费用由学校支出,若因中标单位原因引起再次验收,专家费用由中标单位支出。

  2. 项目付款

    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有其他约定外,项目付款遵循以下管理:

    (一)货物类付款

    1、零星维修耗材类、教学实验耗材类、教学(办公)维修耗材类、低值易耗品类、图书资料类、合同金额低于5万元且未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设备等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金额100%付款。

    2、教学设备类、通用货物类、专用货物类等项目验收合格后,原则上严格按照分类合同约定进行付款。质保期(原则上一年)后,余款经项目部门负责人确定无异议后支付。

    (二)服务类付款

    1、租赁服务类、搬运服务类、培训服务类、审计服务类等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金额100%付款。

    2、软件开发服务类、设计服务类等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95%支付,质保期(原则上一年)后,余款经项目部门负责人确定无异议后支付。

    3、物业管理类、安保服务类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考核后,按招标文件约定付款。

    (三)工程付款

    1、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审核类、工程设计类、工程服务类、监理服务类等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2、工程施工类,按照安徽省、芜湖市相关规定付款。

    (四)其他

    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学校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项目进展时期长,确实需要支付部分款项的,应由中标单位向项目部门提出申请,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资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材料归档

    采购项目申请表(包括技术材料)、招标文件(含澄清、更正等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合同及验收等资料由国资处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项目部门的自行采购材料,由项目单位存档,报国资处备案。

    第八条 招标采购时限要求

    一、项目招标时间期限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从项目申报到招标完成时间需2个月左右。项目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要将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提前2-3个月报国资处。

    (二)学校分散采购项目,从项目制作招标文件到招标完成需20个日历天左右。项目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要将签批好的完备项目材料提前20个日历天报国资处。

    二、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公告公示时间期限

    (一)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公告发布到开标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公告发布到开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校内采购的项目公告公示时间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校内公开招标项目中标或流标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若因开标现场不满足法定家数流标,流标公示可与重新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四)校内单一来源公示和变更招标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缴纳要求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金国资处将根据项目使用单位要求,原则上按照芜湖市政府招标投标保证金和履约金缴纳标准执行。

    第五章  校内招标开评标工作流程

    第十条 开标工作流程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招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如有变更,应发布更正公告。开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到开标现场。

    二、开标程序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三)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四)唱标:当众开标,宣读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及其他内容等。

    (五)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或内容如有异议,须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

    (六)现场制作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七)无效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公开开标条件的投标不予公开开标。

    (八)开标结束。

    第十一条 评标工作流程

    一、评标前组建评标专家组。在学校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随机抽取专家;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可指定1名项目部门代表。评标专家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抽取专家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参与,并签字确认。

    二、组建评标专家组构成原则。招标人须在评标开始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三、评审预备会

    预备会由国资处招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具体程序:

    (一)介绍项目背景;

    (二)介绍评标专家组成员;由评标专家推选评标专家组组长;

    (三)宣读评标工作纪律、提出评标工作要求。

    四、项目评审会

    预备会结束,转为项目评审阶段,本阶段由评标专家组组长主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等具体组织项目评标工作。项目评审会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习招标文件。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程序和事先公布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特别要求外,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四)定标:评标结束后,将定标意见报分管校长、校长签署定标意见(政府采购项目定标意见报校长签署意见)。

    (五)评标结果公示:依据定标结果,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无有效投诉,国资处招标办按规定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如有异议或投诉,按“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开标评标情况,学校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流标两次及以上,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国资处根据相关政策可变更采购方式。项目流标一次后若变更采购方式,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部门自行采购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需经国资处招标办出具采购通知书后,方可实行。

    二、项目部门负责人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若采取询价采购,原则上询价人员应不少于3人,采购渠道应不少于3家供应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超市、商场等),进行比选采购。

    三、若采取单一来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项目,须阐明理由,并经项目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经办人员不少于3人。

    四、项目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遵循“谁采购、谁签合同、谁验收、谁付款、谁负责”原则。

    五、招标采购人员对招标采购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记录,并将招标采购资料报国资处备案。

    六、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合同签订、验收、付款可参考本办法“第四章第八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校内代表和费用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校内代表资格和推荐程序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推荐招标评审专家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校内代表费用按校内评标专家费用标准执行。

    第七章  质疑和投诉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 质疑和投诉是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接受质疑和投诉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质疑和投诉既可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也可向国资处反映。

    一、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的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

    二、监察部门接到质疑和投诉应及时转国资处处理。

    三、国资处接到供应商或接到监察部门转来的质疑和投诉后,应安排专人审查、核实质疑和投诉材料,必要时召集该项目原评标专家组重新审议或会商,议定答复意见和结论,向学校监察部门和供应商书面反馈。

    四、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五、经核查,如质疑或投诉有效,将取消原中标人资格,按招标文件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质疑或投诉无效,将继续原招标程序。

    六、招标采购全过程应主动明示质疑、投诉和反馈的时限、程序、方式和途径。

    第八章  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是指与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直接相关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为确保招标采购工作能够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法办事。

    二、打造阳光招标采购工作平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接受与业务相关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得参加供应商提供的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仪表端庄,言行文明,态度热情,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同事间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自觉维护学校的文明形象。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招标采购工作周密严谨、规范有序。

    五、认真执行限时工作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接受投标、开标、公布评标结果和询价、谈判等相关招标采购工作,如有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沟通协调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自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商业机密。

    七、如果有与招标采购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单位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各部门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九、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等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若国家、省、市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应遵循。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改,本办法可相应遵循修改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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