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吴丹 审核人:
顾波
时间:2024-06-2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防范供应商失信失责对我校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要求、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参与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供应商参与学校校园网挂网招标采购项目和学校各部门自行采购活动。供应商参与学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的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我校参照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结果执行并同步公示在我校校园网曝光台。
第五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供应商串通投标,取消其参与当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列入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校园网曝光台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校园网挂网招标采购项目和各部门自行采购活动。如有中标(成交)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法人代表、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六)法律法规中载明的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六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供应商弄虚作假,取消其参与当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列入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校园网曝光台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校园网挂网招标采购项目和各部门自行采购活动;如有中标(成交)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弄虚作假: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资料及技术资料文件等;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信息、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虚假信息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中载明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依规参加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当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列入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校园网曝光台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校园网挂网招标采购项目和各部门自行采购活动:
(一)不遵守开评标纪律,妨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二)采用行贿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三)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绝签订合同;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已签订的合同,未按照合同严格履约,导致项目执行受到影响;
(五)法律法规中载明的其他经认定的违规失信行为。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向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规定之外的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认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期间,如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