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吴正中 审核人: 顾波 时间:2025-07-16 点击数: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接受捐赠资产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捐赠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捐赠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有效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暂行)》(院办通﹝202147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捐赠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以捐献或赠与方式取得,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尚未履行正式捐赠手续和仅具使用权的准捐赠资产可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捐赠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体系,统一登记、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接收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在接收捐赠资产前,应与捐赠方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捐赠意向、资产清单、资产价值、产权归属、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和资产用途等事项。

各部门接受捐赠资产的具体要求,依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条 捐赠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登记标准的,接收部门应在接收资产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产登记入库。资产入库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准捐赠)登记表》。

(二)学校与捐赠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凭据,如:合同(协议)、发票、报关单、评估报告等。

(四)捐赠资产验收资料。

第六条 捐赠资产的价值依据以下方式认定:

(一)以书面合同(协议)、发票、报关单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凭据为依据。

(二)当有确凿证据表明物品接收部门所提供的相关凭据所注明的资产价值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低于市场价格70%时,接收部门应会商捐赠人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捐赠资产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指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亦可作为价值依据。

(三)当上述凭据无法取得时,接收部门会商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四)对于没有相关凭据、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相关资产可按名义金额1元进行登记入库。当使用名义金额登记入库时,需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捐赠资产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专物专用、合理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处置或出租出借。

第八条 对于捐赠资产有明确用途约定的,各部门应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资产。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对于捐赠方未指定用途的捐赠资产,登记入库后应接受学校的统筹调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捐赠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维护和报废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捐赠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时,责任部门应及时逐级报告,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为准捐赠资产:捐赠方有捐赠意向但尚未正式完成捐赠手续,由捐赠方交付学校临时保管的资产;捐赠方明确表示产权不归学校所有,学校仅享有使用权的资产。

(一)各部门在接收准捐赠资产时,应如实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准捐赠)登记表》,详细列明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成新度、交付时间、资产状态(仅使用权/待捐赠)及保管责任人。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工作安排,逐步推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增设“准捐赠”资产登记管理模块,模块正式开通后,各接收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准捐赠资产的登记及后续管理工作,确保资产信息完整、准确、可追溯。在模块开通前,各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线下规范登记和管理准捐赠资产。

(三)准捐赠资产在未正式完成捐赠手续或仅具使用权期间,不得擅自使用、转移、处置;但经产权人明确同意使用的,可以按约定范围和用途使用。接收部门应妥善保管准捐赠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在保管期间,接收部门承担资产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准捐赠资产完成正式捐赠手续并确认产权归属学校的,应按要求办理正式登记入库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五)准捐赠资产最终未完成捐赠手续的,应按约定及时退还捐赠意向方;仅具使用权的资产,应持续备案管理至使用期限结束或合同终止,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相关登记。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捐赠资产(含准捐赠资产)的登记、核查、调配、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捐赠资产(含准捐赠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接受捐赠资产的日常管理,落实资产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登记、擅自处置、使用管理不当导致资产流失、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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